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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的多样性,保障了举报人权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这一规定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新的举报渠道。(05-05 中国新闻网)

 

  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举报揭露现实腐败案件出现后,最高检在《规定》中增加了包括网络举报在内的多种新式的举报渠道其意义更显得深远和耐人寻味。坚持举报工作的与时俱进,不仅有利于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更有利于保护举报人及其家人的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无阻。

  最近几年来,通过网络和其他渠道举报揭发的腐败案件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越来越多诸如王帅们的“因言获罪”案件也在增加。这让举报者人心惶惶,一些官员更加肆无忌惮严重的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百姓的利益。最高检重视和鼓励网络举报,实现网络监督与现有监督制度的无缝对接,让我们看到了新式举报渠道的优势所在。

  网络举报拓宽了举报渠道。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凝聚了越来越多的民意和力量,网络举报成为了一种高效便捷的举报途径。通过网络举报查处的案件日益增多,这让一些自身有问题的官员对网络十分的紧张和忌恨,把网络视为洪水猛兽敬而远之。与这些地方政府的态度相比,最高检的思想和观念可谓先进。对网络和其他举报方式的肯定,正是对网络举报存在的认可和鼓励。这无疑能够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举报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

  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的匿名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举报人及其家属的安全,而且能够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注意从而促进了问题的解决。网络举报的大量出现暴露出的正是传统举报模式的巨大缺陷,尤其是对举报者保护的制度安排的缺陷。

  在很多情况下,实名制下举报人所举报的往往是有权有势的官员。他们很容易就能获悉举报者的详细资料。在缺乏专门的举报法律制度保护下,举报人及其家属屡屡受到打击和报复也就不可避免。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法律中都含有保护举报者的条文,然而在具体针对举报人保护的程序和细则上一直处于真空状态。这让举报人在举报官员时付出的成本高昂的,尤其在欠发达地方这种情况更显得尤为严重,给检查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

  举报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其重要性事不言而喻。不断拓展举报渠道和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且保障了举报人的权利。最高检在《规定》规定了“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这是《规定》的又一大亮点。在笔者看来,在没有专门针对举报人权利保障法律的我国,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实名举报给举报者带来的种种顾虑,提高举报的质量,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当然,再好的举报如果没有得到处理也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有效保障举报人权利的前提下,政府部门还要以更加积极作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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